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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常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7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已有所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违背依据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先合同义务,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致一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

  1、缔约人一方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缔约当事人在缔约磋商过程中依据诚信原则负有协力、保护、告知、保密等义务,以使缔约过程正常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或疏于注意使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便构成了过错。如受害人有过错可否适用缔约过失制度?

  2、契约未发生有效效力。契约的要件分为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两种。法律行为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是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的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与否则是一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想眼点在于: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因而,契约成立以后,并非一定发生有效的效力,它具有有效、无效、效力未定三种后果。

  3、缔约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另一方基于这种意思表示与客观实际的差距而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人认为这里的损害应是财产利益的损害,而不包括非财产利益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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