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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登记是如何监管公司资本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23

  验资是公司注册登记时的法定业务,工商部门则是验资报告的受送对象和注册资本制度的监管主体。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商业银行法》就规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商业银行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设立时一次缴足出资而且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假定某一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那么它的首次出资额就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还得同时满足不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和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要求,即三个“不低于”。

  假定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注册资本的20%就是2万元,而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元,那么首次出资不应少于3万元,而且货币出资不应少于9 000元。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最低限额,新《公司法》第179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设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均应符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法定资本、货币资金最低限额和首次出资额的规定是对债权人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如果达不到这些起码要求,工商部门是绝对不可以帮助或允许其绕开法律障碍去设立公司的,没有起码的物质基础,它的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又怎么可能得到保证。

  在公司登记时,申请人最有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或以不具有法定所有权的财产、不转移所有权的财产虚假出资,为了杜绝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针对不同的出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工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提供验资报告的同时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和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在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日、验资日至申请登记日期间公允价值是否变动。对于非货币性财产产权的转移,不能凭意向书确认,必须是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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