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新三板两家公司因为借款违规、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处罚。1是伽力森(830963)违规借款给公司股东;2是蓝天园林(832136)违规借款给公司监事。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15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申力对此要负主要责任。此外,蓝天园林未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违反了《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第35条的规定。
更值得关注的是,蓝天园林是一家进入创新层的公司,根据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正式版本的《分层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要稳住公司在创新层的地位,就不能存在以下情形: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而现在,蓝天园林已经失去了一次机会。一年前的违规行为,导致了如今的处罚,而且还会影响到2017年5月的重新调整层级!
三、股东向公司借贷应当履行的程序
1、如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对股东借款(或员工借款)有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比如经财务人员办理、使用格式的借款单、经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等。通过正规的流程,可以有效预防被认定为抽逃资金的不利后果。
2、如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则对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等问题,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而言,一般需要由董事提出《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等等。履行以上特殊手续,同时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披露借款事项,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3、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公司章程或制度如无特别规定,一般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但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非严格要求。
4、如借款的股东同时具有公司董事或者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向其借款。
四、总结
有限公司阶段的一个通病就是股东和公司的钱混同,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觉得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那么我对自己的钱就拥有支配权,我可以任意支配。但是,既然公司选择了走向资本市场,那就应当遵守资本市场的规矩,公司选择挂牌新三板,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那么就应当明白到公司已经不是你的“一言堂”,所有关乎公司利益的决定股东都有权表决。真正想要公司发展起来,规范公司治理是必须的。
小型企业靠个人、中型企业靠管理、大型企业靠治理。公司及其管理人必须顺应发展要求,适时转型,以便实现期待中的“华丽转身”。
附本文涉及的各项条文: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6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5、《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6、《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第35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7、《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触及本条所列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
8、《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5条: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公众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披露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以及持股比例在10%以上股东的关联人。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