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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企业重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7

  公司重组是公司重生的一个表现!煤炭企业作为传统企业,在重组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煤炭企业整合重组中的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风险

  煤炭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煤炭企业整合重组的基础和产权交易的前提。而煤炭企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有“六证齐全”,除《营业执照》外,还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实践中,煤炭企业处在基建阶段尚未验收投产就被整合重组,这种情形下,只有采矿证,尚无其它五证,不具备签署转让合同的条件,在没有完全缴清采矿权价款时,这时企业的有益物权尚未形成,整合交易价格大打折扣,只能进行合理补偿。

  (二)财务隐蔽风险

  财务报表是并购重组中进行评估和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于整个并购交易也显得至关重要。虚假的报表美化目标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蒙蔽买方;另外,财务报表是对过去某一时间经营情况的显现,故其制定后不良变化未必有显示,所以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会影响到买方的权利。目前在山西国有大企业并购整合小煤矿第一头疼的问题和法律风险就是:目标企业要么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要么财务报表不真实。

  (三)合同管理风险

  由于目标公司可能对与其有关的合同管理不严,或是买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尤其是煤矿企业以信誉或资产向银行等单位设定了担保而没有档案资料反映,甚至连目标公司自己都忘得一干二净,直到目标公司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的时侯才会暴露出来。如煤矿企业承担的村民社区义务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隐匿起来。凡此种种将形成收购方在并购重组中的风险。如果在签订并购合同时不通过保证与陈述条款将这些风险内容充分考虑进去的话,一旦股权交割,这些风险将变成为现实。

  (四)诉讼仲裁风险

  在目前的制度下,诉讼的结果事先是难以准确预料的。如果目标企业不能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况,那么,诉讼的结果可能是形成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从而改变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或净资产数额。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诉讼对象在裁判文书执行前进行破产清算,甚至会使目标公司的资产或债权减少到不可思议的程度。

  (五)社区地缘及客户关系风险

  煤矿企业的整合常常以收购、兼并等方式体现,其重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利用目标公司原有客户网络、销售渠道和社区地缘关系等,从而节省投资、减少成本。尤其是一些对市场依赖比较大的产业,如在山西煤矿企业普遍是当地的经济支柱,与当地的政府资源有着较精密的依存关系,这也正是山西五大煤炭集团收购整合地方小煤矿、延伸产业区域的根本动力之一。如果撇开或不能继续保留目标公司的这些显性或隐性的社区地缘及客户关系,既会影响收购整合目标公司目的的实现,也会影响到目标公司的预期盈利。

  (六)人力资源及职工安置风险

  目标公司人力资源情况也具有相当的风险性,诸如富余职工负担是否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并购后关系雇员是否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目前,山西整合地方小煤矿活动中,由于小煤矿企业没有比较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档案,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多数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各煤矿企业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往往没有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煤矿解除或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的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尽规范,有的企业职工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买断了工龄,这给收购重组后的目标公司留下较大的人员安置成本风险和降低收益的风险。

  (七)交易保密风险

  由于并购交易的双方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所以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及目标公司的信息成为降低交易风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由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风险,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对方滥用可能会使对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动,或者交易失败后买方掌握了几乎所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诸如配方流程、营销网络等技术和商业秘密,就会对目标公司以及买方产生致命的威胁。如煤矿企业的整合中,被整合的小煤矿急于出手交易成功,或以较高的价格成交,往往同时和几个收购者进行洽谈、磋商,存在很大的交易保密风险。

  (八)资产价值风险

  公司并购重组的标的是资产或净资产,而资产或净资产所有权归属成为交易的核心,但所有权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公司资产账实是否相符、库存的变现程度、资产评估的准确度、无形资产的权属及价值、交割前的资产处置(分红、配股)等都可能会使买方得到的资产价值与合同约定相去甚远。尤其是煤矿企业的收购重组中,这些问题显得十分突出。

  (九)法律法规的动态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完善,关于公司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在不断地被修订,同时也有许多新的法律法规政策颁布出台。而企业的一项并购行为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并购行为并不能短时间内完成。如从2005年开始,国家就煤矿企业的整合先后出台过多个法规规章类的规范性文件,从煤矿的年产能9万吨列为关闭整合范围,一直到国家发展改委及山西在2015年将120万吨的产能煤矿企业作为整合范围。因此,煤矿企业的并购整合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的变动是不能回避的风险之一。

  (十)商业信誉风险

  企业的商誉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很难通过账面价值来体现。然而目标公司在市场中和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信誉程度、以及在当地的信誉状况等,都是反映目标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因素。收购兼并一个信誉不佳的公司,往往会使并购方多承担不少的负担。

  (十一)产权结构风险

  在山西,除省属煤炭企业的产权清晰外,原各市、县、乡属的煤炭企业由于受2000前后煤炭市场疲软的影响,地方国有煤炭企业纷纷进行了公司制的产权制度改革。尤其是镇、乡、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不是十分完善和规范,有的企业产权至今尚未理顺。

  (十二)债权债务风险

  煤炭企业的整合重组中,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类型,而对于内外债务的承担其结果是不同的。另外,由于煤炭企业的财务制度及负债管理制度不十分健全,对于企业的未披露的隐性负债容易忽略遗漏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风险。

  (十三)行政干预导致的资产评估不实

  二、煤炭企业整合重组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好《并购协议》,用好“四剑客”

  煤炭企业整合重组的核心是签订好《并购协议》,而签订好《并购协议》必须用好“四剑客”,即《并购协议》中风险避让的四类重要条款。这四类重要条款,是买卖双方异常激烈的讨价还价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充分保护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

  1、陈述与保证

  在《并购协议》中,交易双方都要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与保证。其目的有二:一是公开披露相关资料和信息;二是承担责任。由于这些资料和信息有些具有保密性质,实践中,卖方往往要与买方就此达成专门的保密协议。需要披露的事项就卖方来讲包括目标公司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情况、合同关系、劳资关系以及保险、环保等重要方面;就买方来说,陈述与保证则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买方的组织机构、权利无冲突及投资意向等。通过上述约定,保护双方、主要是买方在后期调查阶段发现对方的陈述与保证和事实有出入时,可以通过调整交易价格、主张赔偿或退出交易等方式来避免风险。

  2、卖方在交割日前的承诺

  在合同签订后到交割前一段时间里,卖方则应作出承诺:准予买方进入调查,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在此期间不得修改章程、分红、发行股票及与第三方进行并购谈判等。卖方如不履行承诺,买方同样有权调整价格、主张赔偿或退出交易。

  3、交割的先决条件

  在《并购协议》中有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约定的时间进行交割;否则,交易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可以这样说,繁琐的公司并购程序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交割,即使双方或其中一方没有完美无缺的履行合同,但只要满足特定的要求,交割就必须完成。这样的规定对于交易双方都有益处,避免了因一方微小的履行瑕疵而被对方作为终止合同的把柄。

  4、赔偿责任

  对于交易对手的履行瑕疵,并非无可奈何。针对受到对方轻微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合同还可以专设条款通过扣减或提高并购价格等途径进行弥补或得到赔偿。对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在交割日与签约日的客观差异,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我们还可以在合同中加入限制赔偿条款,即把诸如环保、经营范围等政策性风险以及善意隐瞒的责任限制在特定的时间或项目内,将并购过程中不可预知的风险降到最小。

  (二)防范风险的两个制度性方法

  《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是西方并购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方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尚处于发育阶段的国家,在避让并购风险方面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从我国来看,有效地避让并购交易中的风险,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保证,(2)第三方物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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