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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随意调岗员工可以解除合同获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9

  时下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采用调岗降薪等手段以逼迫员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主动辞职,员工迫于无奈只好忍气吞声接受公司的调岗降薪,或是被迫离职但得不到任何补偿,然而,对于公司的此种行为真的无可奈何吗?作为员工应该勇敢的对公司的该种行为说:不!!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3年3月3日入职深圳某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岗位是监理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2015年5月,公司出具通知,将张某调往广西任职,张某以家庭原因为由,表示不愿去广西任职,在2015年6月份,公司再次以工作需要,将张某调往广西项目部任职,张某由于孩子较小需要照顾,再次拒绝公司的调岗要求,并且向公司出具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找到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全权代理该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以公司随意调岗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可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分析: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仅以下几种:(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以擅自变更张某工作地点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以上的情形,故而应当与张某协商一致后才能变更。

  其次,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都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劳动合同稳定性和严肃性的具体体现。所以,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在变更不违反法律规定时才能生效。而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在原则上应当与订立原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同,即完成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劳动合同内容条款变更应具备以下步骤:1)合同一方书面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条件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2)另一方的答复,同意或者不同意及其解释。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双方就变更内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应该根据劳动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具体内容载明,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在本案中,在2015年5月12日通知将张某调往广西项目部上班时,张某即明确表示,张某由于家庭的因素,希望继续在深圳项目部上班,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表明双方未就该劳动合同的变更事项达成合意,且继续安排张某在原工作岗位上班,说明也认可与张某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6月30日,在两个月不到的时间内,再次将张某派往广西项目部上班,两次调岗通知中均写明所在部门要安排人员和张某交接,但一直没有人和张某进行交接,说明同意与张某未就变更张某的工作地点协商一致。应继续履行与张某约定的原劳动合同,而不能强制将张某调往广西项目部。

  故而,张某被迫解除与劳动合同的行为合理合法,应支付张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最终仲裁员采纳了文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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