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深圳企业律师!

咨询电话

177-2749-3519

二维码
二维码 扫一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企业律师 > 公司合同法 > 文章详情

公司集体合同中关乎我们切身利益的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9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签订集体合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对职工与企业共同利益的保障。

  本次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增加并完善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条款。如:

  1.《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1)明确了职工从事夜班工作时,除支付工作餐补外,另按5元/日标准加发夜餐补贴。

  (2)强调了职工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150%计发加班工资,休息日工作的按200%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300%计发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但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

  (3)将丧假适用范围增加到除职工直系亲属以外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

  (4)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大连市规定执行。

  (5)公司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同时按职称、技能等级为职工补贴70%的采暖费,随职工月工资一同发放。

  2.《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1)明确了公司聘用职工或进行改制时,要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竞聘的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并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2)增加了“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的规定。

  (3)增加了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市级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4)对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或者有其它暂时性精神障碍的女职工,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工作的,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5)规定为“四期”女职工建立特殊关爱室。

  (6)女职工的产假在原基础的98天上,增加了60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申请办理留职休假至婴儿1周岁。婴儿满1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8)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且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对不具备哺乳条件的,经女职工本人申请,并与所在单位履行审批手续,哺乳时间可合并集中使用,哺乳假合并使用后,剩余期间所在单位不再安排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