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的决议机关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公司增资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未作出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即便股东或者他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其所投入的资金也不能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由此形成的相关争议应另寻法律解决途径。
案例1:蒙影等与巴彦县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
案号: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83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客运公司董事长陈学贵在股东会议上宣布增资决定,但增资事项依法只能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因此客运公司增资决议不合法。蒙影等基于不合法的“增资决议”向财务部门交付出资,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从而也无权主张客运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案例2: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刊载该案裁判要旨指出: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