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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的税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5

  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即特殊性税务处理、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和关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权益的连续性原则(股份支付不少于交易总额的85%、原股东重组后持股时间不少于12个月)、经营的连续性原则(收购资产不少于被收购企业资产的75%等、12个月内交易资产不改变原在的经营活动)。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重复征税问题依然存在

  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关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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