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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30

  摘要: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股权的股东、董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主要来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2)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

  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一)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因为,股东派生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为诉讼,其代为的前提是作为诉权实质意义的享有者——公司不行使其诉权。而且,派生诉讼提起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敦促公司机关行使诉权是必要的。

  (二)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怠于、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责任的时候,股东才可以提起派生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1)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2、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生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

  第三,满足法定主体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1、并非所有股东都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对股东的资格作出要求,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恶意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这就决定了诉讼之后所得利益应该归公司享有。

  3、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股东应当充当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至于公司,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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