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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诉讼时效中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1

  导读: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依法暂时停止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人的活动如战争、罢工等。二是其他阻碍,其他障碍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根据学理解释,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3)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引起时效中止的期间并不是时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而是发生或存续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

  3)发生时效中止的事由后,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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