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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命名有哪些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9

  导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1、主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

  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附加+(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

  其中,括号中内容为可选要素。“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公司全称或者简称。“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是指地方性产品经营使用的行政区划全称或者简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由公司自定,应当涵盖条款的主要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可明确归类为某险种的,可使用险种名称。“版本”可以包括适用特定区域、特定销售对象、特定业务性质、版本序号等内容。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未包含主险名称的,应包含保险公司名称。

  原则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不使用个性化称号。中国保监会对具体险种命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保险公司险种分为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他。不能界定具体险种和明确近因归属的保险产品,其险种归属为其他。

  3、保险产品名称参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命名规则,原则上应当与主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保持一致。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增加个性化称号。个性化称号字数不得超过10个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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