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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3

  摘要: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一般可能承担以下几种民事责任: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63条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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