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专户子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报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3、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经审计的专户子公司《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应当对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及督察长、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应当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5、专户子公司应当在开展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6、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20%,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7、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