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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的法律效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31

  案情:

  2014年1月,原告陈某与大周就双方债务,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大周所欠的526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同年3月,小周又向陈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自愿以本人身份或本人企业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身份贷款,代为偿还哥哥大周所欠陈某债务,并在承诺书上签字。

  眼看最后还款日期到了,自己却没收到钱,于是陈某起诉至泰州高港法院。庭审中,小周辩称,自己当初出具的承诺书系职务行为,应由自己名下的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泰州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虽是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出具承诺书加入他人债务的行为,并非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职务行为,也与公司经营无关,属个人行为,故小周应对哥哥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承诺书上承诺人处盖章,该承诺书对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应对周甲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大周作为借款人对其所欠陈某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点评】

  民事主体应对其所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弟弟小周在哥哥未能还款的情况下,向债权人陈某出具承诺书,同意代为偿还债务,其行为属于债务加入,故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小周并未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对小周有关其系以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承诺,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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