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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

  股东退股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基于公司稳定性方面的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就是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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