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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签空白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7

  案情介绍:

  深圳网友张女士表示,她于2011年5月份在深圳市蛇口光大银行申请房贷,当时经办的贷款负责人是一位吴姓小姐。在签合同时,她发现有好些地方是空白的,并就利率那栏空白表示了质疑。经办人吴小姐回复,不用管核对金额就好,指着合同上几个空位让签字,并表示其它不用理。

  张女士表示由于在申请贷款之前就口头约定了基准利率,并且销售商保证说现在申请是按照4月份基准利率,最多半个月贷款就可下放。后来很多手续也都是销售商协助办理,银行也是开发商指定的,出于对开发商及银行的信任,就没在意了。

  在张女士多次催促和咨询后,3个多月后也就是到了9月份银行终于放款了。在10月份第一期还贷时,她发现要交的钱比预期中多。她多次去银行并找到了吴小姐,吴小姐表示,张女士的贷款利率是执行7月6日上浮10%,即1.1的利率。

  同时张女士发现拿到的贷款合同与之前签定的明显不一样。她当时签了四份,每份有两个签名,而拿到手的合同只有一个签名,合同内容和当初签订很多条款都有所变动,顺序也完全不对。上面除了签名外,很多横线部分都是采用打印的,之前完全没见过。

  解析:

  张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空白合同中签名,表明其已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明知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该合同虽为空白合同,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条款,本应由当事人合意补充完整,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填写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空白条款、格式合同及当事人事后补填内容的效力。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区分空白条款涉及的内容对于合同的意义。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为合同相对人在签字时已经知晓或授权,但有相反证据时也可以推翻此类推定。

  在金融业务中,例如银行、保险、信托等常见的合同文本主要由金融业经营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别约定”系空白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手填或机打,该部分条款构成每笔交易的个性部分。

  主张己方签字时部分合同条款还是空白、对方未经授权单方补填无效。

  对于此类抗辩,首先需要审查相关条款是否为事后补填,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如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合同内容及效力。其次,如果能够查明合同条款确系事后单方补填,应当考察补填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口头告知相对人或通过其他合同予以固定。民事行为中签章即表示接受对方的要约,如果签章时某合同条款仍然空白,一般应推定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或已另行达成口头协议。即使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在签章时知晓空白条款内容,也应视为签章一方授权对方补填相关条款。采取此种立场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当事人需对自己签章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章时应预见和承担更高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与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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