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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30

  摘要: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1、年报时间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惩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其他事项

  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4年10月1日开始,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后,即可查询。

  截至2014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改年度检验为年度报告是变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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