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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的申请时间和申请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30

  重整是指对已经出现支付不能或有支付不能危险而又有再生价值的企业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实施的目的在于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破产的宣告,使该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下去。

  申请时间和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不同的申请时间段有不同的申请人。

  1.在申请破产清算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申请重整。这一阶段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延伸阅读:公司破产债务重整的概念

  企业重组的模式:

  企业重组一般有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1)业务重组:是指对被改组企业的业务进行划分从而决定哪一部分业务进入上市公司业务的行为。它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重组时着重划分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盈利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然后把经营性业务和赢利性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业务,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非盈利性业务。

  (2)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它是企业重组的核心。

  (3)债务重组:即负债重组,是指企业的负债通过债务人负债责任转移和负债转变为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4)股权重组:是指对企业股权进行调整的行为。它与其他重组相互关联,甚至同步进行,比如债务重组时债转股。

  (5)人员重组,是指通过减员增效,优化劳动组合,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行为。

  (6)管理体制重组,是指修订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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