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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30

  导读: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联营合同的主体如何认定?

  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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