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深圳企业律师!

咨询电话

177-2749-3519

二维码
二维码 扫一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企业律师 > 公司合同法 > 文章详情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30

  摘要: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效力是否能够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并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不属于法律上的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纯获利、无义务的合同,合同有效、不需权利人的追认。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认可的合同,合同生效。

  3、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认可,不追认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效力。

  4、法定代理人没作表示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合同转为有效。

  2、无处分权人取得了处分权,合同转为有效。

  3、权利人未追认,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而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可取得所有权,此时行为人向权利人和相对人承担责任。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