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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否需要约定股权转让的规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4

  导读: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规则吗?

  1、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规则吗?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权转让的规则。《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特征,股东间彼此了解,鉴此,当股东间转让股权时,因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因会引入新的“陌生”股东,故赋予其他股东优先受让以排除“陌生”股东进入的权利,但同时又设定此类优先受让应是“同等条件下”的,以防止转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

  只要股东对股权转让规则在章程中有了明确约定,即可按约定方式转让。股东的约定可能使转让更加简化,也可能使转让变得更加复杂,甚至限制部分股东的转让股权。无论怎样,这种允许股东以事先约定的规则转让股权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实务中,对该问题应充分重视,并应向股东重点提示。股东确有特殊需求,如希望能够灵活退出,或者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则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3、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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