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深圳企业律师!

咨询电话

177-2749-3519

二维码
二维码 扫一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企业律师 > 企业法律师顾问 > 文章详情

个人合伙的对外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31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