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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记载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3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定义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该章程无效。

  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发起或募集);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法律不明确,有赖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确。

  《公司法》相关法律链接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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