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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对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31

  股份代持究竟受到法律保护吗?

  股份代持虽然出现已久的,但在2011年前中国并无明确规范股份代持行为的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直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情形的股份代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美国、香港法律均允许“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概念;其他例如《香港公司条例》中也明确了一般公司的股权持有上可以存在“代名人”。

  哪些情况会产生股份代持?

  产生股权代持的原因非常多样。实践中,常见原因一般包括如下几类:

  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外资准入政策、行业准入政策、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禁售期或者对于特殊身份如公务员投资等的限制。在该种情况下,若该实际出资人出资比例较高,往往会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事务,实际履行股东权利。

  出于保护出资人隐私,某些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想在公司信息中显名,比如不想暴露个人财富情况、竞业禁止等。

  出于商业运作的需要,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不利于公司商业合作的开展等。

  出于对公司控制权的考虑,创业型公司创始人为保证控制权而对分配给员工股权激励部分的股份进行代持。这种情况对于股东权利的履行,名义股东往往反映的是他自己的意志。

  股份代持对名义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因代持协议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在内的《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将无法根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当然,当发生这个情形时,若能证明实际出资人出资的,仍可以以债权的方式主张这部分权利,并非说因为协议无效而导致实际出资人的所有相关权利都无法主张。

  实际出资人希望显名,即使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了名义股东应配合,但如果无法通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依然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股权确权的;通过法院确权的,也需要以股东过半数同意为基础。

  名义股东违背实际出资人意愿,甚至损害实际投资人利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不仅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等基本权利,甚至可能出让、质押股权。

  因名义股东自身问题而给实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比如名义股东因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其代持股权或者自然人的名义股东因为离婚甚至死亡而产生继承问题等。

  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名义股东最大的风险在于实际出资人并未全部出资,在未完成出资部分若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名义股东需承担责任。

  实际出资人不愿意显名,又无其他人受让该股权的,名义股东实质上丧失了自主权。

  实际出资人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管理,或行使其他股东权利致使公司行为违法的,被追究公司及股东责任的,名义股东可能被牵涉其中。最近天津爆炸案所涉及的天津瑞海就存在类似情况。

  税收上的风险。对于国家税务总局仅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于其他代持情况是否需要承担税收、通过何种形式由谁承担税收都尚未明确。若委托持股协议并未对税收有所约定的,名义股东甚至可能在退出时产生税收负担。

  除此之外,对于代持股份的标的公司本身,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中明确规定了应处理股份代持后方可上市或公开转让。而对于规避国家强制性规定而实施的股份代持,则有可能在发生股权纠纷后因代持而使公司发生应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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