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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31

  一、什么是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如何区分?

  1、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

  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担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2、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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