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深圳企业律师!

咨询电话

177-2749-3519

二维码
二维码 扫一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企业律师 > 企业法律师顾问 > 文章详情

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3

  一、前信用交易时代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自从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断20多年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到恢复。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企业法律顾问/专项项目律师工作发展的很快。他们对于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对企业重要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审核,参与审查、起草、修改合同,参加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为企业作商帐追收,代理企业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专项项目律师的这些工作对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事前控制,期间监控和事后化解和转移的作用。但是,这里所说的风险管理主要是指传统经济活动、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如避免企业制定决策违法的风险、避免企业经济活动违法风险等。还不是本文所指的狭义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应该说在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中,律师更侧重的是企业经济活动本身合法性的问题,如再签订经济合同是,律师更多可能注意签约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等。但是在信用风险方面,给予的注意常常不够。因此,只能说传统上律师在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范围里,信用风险管理的内容是缺失或者是非常不完整的。比如,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企业合同时,其工作做得尽职尽责,对于合同的法律层面和可操作性做了全面审查,但是,由于缺少对于合同对方信用等级的审查,合同在执行中还是存在很大风险,如对方故意违约的道德信用风险。故意违约的道德风险是不可能通过对合同自身合法性的完善加以规避的。其原因主要是:第一,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企业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第二,国家还没有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绝大多数企业也没有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在上述宏观上法律和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全国上下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还主要处于道德层面。不管是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还是专项项目律师,都不可能把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作为其主要服务内容贯穿到工作中。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国大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从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企业产品赊销越来越成为主导销售模式,我国已经开始进入信用交易时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也将成为企业经济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随之,律师对于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也必须在传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服务内容。

  二、信用交易时代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由于我国还没有在信用管理方面立法,宏观上国家尚未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将会受到制约。但是,"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几年时间里要完成的重要工作,这也为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政策导向依据。笔者认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专项项目律师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中应该从赊销管理、减少坏帐、加快帐款回收,降低信用成本等方面发挥作用,具体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方面:

  (一)帮助企业在制度方面作宏观安排

  1.帮助企业决策层和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人员提高信用风险管理重要性认识。

  2.促使和帮助企业建立人员和设置都独立于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

  3.帮助企业制定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如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档案管理和信用信息互通为主要内容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应收帐款机制等。

  4.为企业负责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人员培训,提醒信用管理人员对于高风险行业的关注,介绍国内外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等。

  (二)日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1.信用风险的事前控制--信用风险存在于交易过程的始终。有效地事前控制会大大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减少坏帐产生。事前控制包括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在这里,律师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使企业认识到,花一定成本,尽量收集客户的各种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收集、律师调查、向专业征信公司购买等),对客户信用作出客观分析,对降低信用交易风险是非常值得的。

  2.信用风险的事中控制--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企业同客户完成信用交易条件的谈判后,信用交易便付诸实施。在这一阶段中,律师应该同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一同或者督促信用管理部门做好单个客户管理,及时了解其付款进程,其信用额度是否突破,近期经营状况如何等。

  3.信用风险事后控制--收帐。律师要向信用风险管理部门了解应收帐款情况,对于可能变成坏帐的应该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追收方式,并督促和协助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实施。在信用风险事后控制中,有些商帐通过正常的渠道很难达到追收效果,不得不考虑使用其他相关救助手段,包括仲裁或诉讼,这时律师可能会起到更多的作用。

  但是,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必须牢记自身的职责是以最小的成本,为当事人找出最佳解决方案。诉讼追收商帐,应该是律师最后的选择。诉讼虽然会给律师带来经济上的收入,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诉讼开支,并且,胜诉后的执行也常使企业不能如愿以偿。因此,律师为企业设计信用后风险控制时,一定要在穷尽其他所有选择后,最后选择诉讼方式。比如,对于确实遇到暂时困难,但经过努力可以重新崛起的客户,可以考虑帮助其度过难关,达到最终多收回帐款目的。如进行应收帐款重组;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合理利率,同意客户分期偿债;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或减少本金,激励客户还款;将债券转变成对客户的长期投资,协助启动亏损企业,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当然,对于故意拖欠的讨债,如果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律师应建议企业采取果断措施。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