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所签借款合同效力
  • 网络
  • 彭乙健
  • 2016-10-29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所签借款合同效力裁判要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结束前,依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于真实意愿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菁亚公司未按规定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随后与和平建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菁亚公司向和平建行借款200万元,用于偿还以前合同项下所欠和平建行债务。同日,英达公司对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菁亚公司未能还款,和平建行同时向菁亚公司、英达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二者仍未履行。至今尚欠和平建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7万元。和平建行起诉。菁善亚公司未答辩。英达公司辩称: 菁亚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法律上不存在实体权利,骗取英达公司为其担保。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丧失主体资格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菁亚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免除英达公司的保证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菁亚公司给付和平建行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合同利息,英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应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至此公司方才终止。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只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菁亚公司与和平建行签订“借新贷还旧款”的借款合同,虽然发生于菁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但菁亚公司仍然存续,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的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明确否定与清算无关经营行为的效力。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鉴于本案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借款合同中已明确借款用途为偿还以前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债务,英达公司作为为借款合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应当知晓借款合同的内容。同时,英达公司为菁亚公司提供担保,对于菁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状况也应当审查知晓,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具有公示效力。故英达公司关于不知晓借款用途和不知晓普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抗辩不能成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