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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公司回购股份不可任性而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4

  什么是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公司回购股份不可任意而为,《合同法》规定只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立以后,要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本公司股份,再将该部分股份注销的形式。因此,对于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的形式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法律是允许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购之日起十日内将该部分股份注销;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以及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为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的股份可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当公司与拥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归公司所有,其他公司所拥有的本公司股份自然也为本公司所有。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近年来,为了激励公司职工,很多股份有限公司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奖励职工部分本公司股份,以把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为了推行这一计划,公司就需要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再将其发放给职工。

  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只是公司经营计划的一部分,不应对公司的股份构成况以及公司运营情况产生大的影响。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将股份奖励给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收购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同时,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金使用,规定公司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在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达到离开公司的目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动性差而作出的规定,以防止在出现公司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公司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权而离开公司。因此,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即股东在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当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公司就会拥有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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