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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所涉的相关资产投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6

  摘要:企业重组主要是企业资产和业务的重组。就资产重组而言,重组资产的金额和范围取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和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主要发起人需要吸收其他发起人,或者发起人共同认为现有资产规模与拟设立上市公司不匹配,则发起人可以增加资本性投入。但现在常常遇到一些操作上或者政策上如何衔接的问题,需要澄清或解决。

  (一)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股份公司,是否可以进行企业重组?关于这个问题中介机构往往各执一词,反对重组的甚至还会引用监管机关个别人的意见。实际上,任何企业的发展都不可能在公司设立时就决定或者注定了其一定能够上市的结果。经过若干年的经营,企业得到适当规模的发展,企业有了申请上市的基础和条件;但也正是这种发展,使得企业沉淀了一些与企业发展以及上市不适应的资产、业务以及管理运作方式等。因此,要求有限公司转型为股份公司过程中不得有重组,是不客观和不科学的。但是重组到什么范围和程度才不会影响企业连续计算三年业绩呢?这是一个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问题。最近证监会正在起草关于企业重组的工作指引并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到企业重组规模的问题。笔者认为,企业重组是否影响企业连续计算业绩,应当主要取决于重组后的股份公司其生产经营与原企业是否具有连续性,如企业管理层是否发生重大调整,产品和业务是否有重大变化,市场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或缩减,技术水平和力量是否进入股份公司等因。至于证监会拟设定一定比例来界定重组是否对连续计算业绩有无影响,笔者认为证监会最好将该等比例作为参考因素来定位,而不要作为绝对的法定界限。

  (二)企业(包括有限公司)为上市目的是否可以剥离部分资产和负债?实际上“剥离”一词并非法律用语。尽管自1992年全国范围内开始股份制试点以及股份公司申请上市以来,“剥离”一词在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上经常出现,但何为“剥离”,至今也无法律定义。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像以往那种不顾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不遵守法律程序的“剥离”,随意将非经营性资产、低效益资产划拨或者剥离出去的作法,是不可行了。许多人至今仍然有误解,以为国有企业可以随意划拨资产,甚至是对国有公司的资产也可以采用无偿行政划拨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或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这是大错特错的。殊不知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其他公民或者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论这个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企业行为。为此,企业要重组,要规范上市,就必须摒弃那种随意行为,通过公平合理的经济行为实现“剥离”的目标,否则企业重组结果即股份公司的资产其产权在法律上是不确定的。

  (三)关于发起人用技术出资。发起人用技术出资首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该等技术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放宽了无形资产占股份公司股本的比例,有的高达股本总额的70%。笔者认为,这样的政策首先是违反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这些政策设立的股份公司在法律上是有缺陷的;此外,从控制上市公司资产结构风险的角度,股份公司无形资产过高,既不利于股份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也增加了股份公司的风险,极不可取。

  企业重组除涉及以上法律问题外,还涉及关于业务、人员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总之,股份公司上市由审批制转为核准制,中国证监会对专业机构的依赖较以前有所改变,因此,笔者认为各中介机构一定要勤勉尽责,准确理解和判断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既要审慎执业,也要对有关建议或意见有所甄别,这样才能确保企业重组上市依法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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