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申请时间和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不同的申请时间段有不同的申请人。
1.在申请破产清算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申请重整。这一阶段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