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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3

  《个人独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一、清算的具体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馀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馀财产。

  (六)终结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二、清算的方式有哪些?

  1、投资人自行清算

  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行清算。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不需要与其他投资人商量或者多少人同意清算。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想让投资人自行清算,而要求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种要求也是应当的。

  三、个人投资企业清算时要注意什么?

  1、投资人自行清算时要通知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剩下的财产归投资人。

  3、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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